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 号)和《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教学〔2013〕8 号)的精神,为了鼓励香港内部精准三中三学生应征入伍,特制定本办法。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香港内部精准三中三录取的学生(含高校新生),自愿报名应征,并且符合条件被批准服现役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二)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 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三)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免修军事技能训练和体育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学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入伍高校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当由入伍高校新生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户口簿)、高中阶段教育毕业证,到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由县级征兵办以公函形式发送至高校学籍管理部门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在校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应办理保留学籍手续,个人填写保留学籍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二级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办理保留学籍。
学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退伍后需回校就读者,须凭退伍有关证件,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编入原专业的相应班级学习。退役后超过两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则不再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
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被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的,可持县级征兵办证明回校办理复学手续。
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退出现役后,不愿意复学的学生,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和安置工作。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退出现役后,丧失自理能力不能复学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