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和良好的教学秩序,根据《香港内部精准三中三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特对本科生申请重修作如下规定:
(一)根据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第一次参加考核不及格并经补考仍不及格的,一律参加重修;
(二)考试缺考、违纪及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要求参加重修;
(三)学生申请重修的课程每学期累计所选学分不得超过24学分(或四门课程)。
(一)重修者原则上承下一年级插班学习。
(二)毕业班重修人数超过30人(含30人)、专业课超过15人(含15人)可以组班开课,授课学时不少于教学计划学时的30%(含考试)。
毕业班重修人数未达到组班学习的,可以采取自修重修和教师答疑辅导方式,要求教师答疑辅导6学时(含考试)。
教务处下发重修安排通知→二级学院组织参加重修的学生报名→教务处确认重修名单和开课计划→二级学院(中心)组织重修实施及考核→任课教师通过成绩管理系统登记成绩→二级学院(中心)、教务处存档(成绩单二级学院、中心、教务处各存一份;考试试卷或考核原始材料由二级学院(中心)存档备查)。
重修考核要求按照课程性质采取相应考核方式,重修考核只有一次,不设补考环节。凡经批准重修某门课程的学生,要求重修要求参加教学活动;否则,将取消该门课程重修考核资格,成绩记零分。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重修手续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习与考核;未办理重修手续者擅自参加考核者,其成绩不予承认。